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出台

2019-07-23 10:53  

云上宜都讯(通讯员 翁世涛)7月22日,我市为了帮助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参与能力及自理能力方面的障碍,有效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制定并实施《宜都市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坚持以人为本,以政府资助方式为贫困成年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托养服务,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残疾人普惠+特惠政策,推进“阳光家园计划”,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参与,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其他服务主体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托养服务工作。

托养服务的对象,是具有宜都市户籍,持有效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有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制托养服务贫困残疾人,按月资助托养费,资助标准为每人800元/月,用于托养对象在机构的食宿、护理及康复训练等服务。托养对象入住托养机构,双方签订托养服务协议,约定托养服务内容及费用。托养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及必要的康复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开展“工疗、 农疗、娱疗”和适宜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及心理支持服务。

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其他服务主体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参与,对提供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的各类托养服务协议机构,按其实际服务人数给予运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月,用于该机构添置设备和无障碍环境改造,补助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和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等支出。

办法还规定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残疾人,享受托养服务且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仍可享受资助政策。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残疾人及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补贴政策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本办法的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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