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都市税务局 关于认定超过三个月非正常户的公告

2019-08-15 16:25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以下共61户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未缴销的发票,自认定非正常户之日起列作失控发票处理;对其未履行完结的纳税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合作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保留对其追缴、追溯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都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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