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市将发放电子消费券,限期使用

2020-04-04 16:10   湖北日报  

4月4日,荆门发布通知称,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按照湖北省基层工会会员福利标准,将全年可发放的节日慰问费和活动经费未发放部分,以消费券形式一次性发放,基层工会每人不超过1700元。

以下为通知内容:

关于动员全市广大职工工会会员

积极参与消费促进市场繁荣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总工会、人社局、商务局:

为动员广大职工、工会会员积极消费,加快推进扩内需促消费工作,繁荣消费市场,回补疫情对消费市场的影响。现就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的重要指示,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进一步动员全市广大职工、工会会员,积极参与消费繁荣市场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动员消费对象。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含央企、省市县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下同)单位的全体职工、工会会员。

二、消费券发放标准。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按照湖北省基层工会会员福利标准,将全年可发放的节日慰问费和活动经费未发放部分,以消费券形式一次性发放。(基层工会每人不超过17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不超过 2000 元)

三、消费时间节点。4月10日前,通过基层工会以电子消费券形式一次性发放到位,职工、工会会员应在5月30日24时前消费完毕。逾期未消费的余额由各单位工会组织自行收回,并依法依规开支。

四、消费券发放方式和使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各自在中国联通电子支付平台上购买定额消费券,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工会会员。各企业单位工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做法,各自购买中国联通电子消费券,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工会会员。职工、工会会员凭券在承接中国联通电子消费券的全市任意商贸、餐饮、旅游等线下实体商户开展消费。电子消费券不能转赠和提现。

五、经费保障。各基层工会经费按鄂工发〔2018〕6号文件规定的渠道解决,经费不足按《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鄂工发〔2018〕6号文件规定,由单位统筹相关经费给予补助。

六、相关要求。各级工会、人社部门要动员、引导广大职工、工会会员积极参与消费、科学消费、文明消费,要加强督办和监督检查,确保活动成效;各级商务部门要督促各类商业消费主体改善消费环境、丰富商品品类、提升服务水平;各单位在发放消费券、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消费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准以消费券的名目,变相用公款给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送礼,不准借机向职工会员推销过期、变质、劣质的商品或物资。

荆门市总工会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商务局

202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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