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期: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区: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严禁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等行为;
(四)严禁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等行为;
(五)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戒严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未成年人和特殊人员(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六、戒严期内,各乡(镇)、陆城街道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零报告”制度。
七、各乡(镇)、陆城街道森林防灭火应急队伍在戒严期要进入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八、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九、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0717-4823911或0717-4823456。
十一、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都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