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融媒讯(通讯员 白书蔓)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是天经地义,但在被执行人遇到困难无力偿还时,执行法官又该怎么做呢?
3月31日,中雨。为了寻找被执行人李某下落,宜都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驱车前往荆州市公安县。经过走访调查,终于在某村找到了李某。
原来,李某在经营渔场过程中向宜都某牧业公司购买饲料,但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亏损,李某未按时支付货款。案件开庭审理期间,李某因股骨骨折未到庭应诉,在执行期间,李某再次遭遇脚踝骨折。接二连三的意外导致李某无力给付货款。
一方面是申请人的正当权益,一方面是被执行人的现实困难,执行法官没有简单机械地运用法条,而是主动搭建起双方沟通的桥梁。
在向李某释明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后,执行法官将其带到宜都市人民法院,同时也向申请人某牧业公司反馈李某的伤情和困难。在数次情理法交融的沟通后,李某主动向亲友借款三万元给付给申请人以表诚意,牧业公司也自愿放弃部分执行请求。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执行有力量,亦要有温度。执行完毕后,执行法官又妥善安排行动不便的李某平安返回公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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