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融媒讯(通讯员 李辉)“汤某已经成功做了血管夹层的手术,家属很感谢您和法庭的工作,正是先予执行的效果,他们能够及时筹集到钱……”近期,市人民法院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次先予执行,为伤者筹集医疗费35万元。
6月18日,汤某与他人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重症医学病区治疗,因伤情严重,入院仅十多天就产生了26万余元医疗费。面对巨额医疗费用,家属已经无力承担,遂向市人民法院聂家河人民法庭提交起诉状及先予执行10万元医疗费的申请书。
聂家河人民法庭收案后立即立案受理并进行审查,发现对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对方驾驶的涉案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存在保险免赔事由。受理案件第二天,法庭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汤某医疗费10万元。然而一波刚平一波又起,在汤某治疗中,因其后续需要进行动脉夹层手术(医嘱手术费用约22万元至24万元),汤某家属第二次向法庭提交25万元先予执行申请。手术迫在眉睫,法庭审查后第二次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保险公司支付汤某医疗费25万元。目前,先予执行的医疗费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手术结束后,汤某的代理人给办案法官发来了短信。得知汤某成功接受手术,办案法官悬着的心终于落下。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生产生活中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先予执行制度对于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先予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要注意:
1.先予执行应符合两个特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先予执行存在相应的风险: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责编:向姝 审核:党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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