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囤了“祸”

2024-04-12 16:11   宜都检察  

宜都融媒讯(通讯员 黄梦玲)“烟花爆竹最近需求很紧张啊,咱们得找个地方提前囤点货,不然配送慢了可赚不到多少钱!”烟花爆竹配送员小刘与同事商量道,殊不知正是这一囤货行为将让他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小刘和小王是某烟花爆竹公司的配送员,为了方便送货并且多赚些配送提成,两人商议找个地方囤货做配送中转站。

小刘经过多方观察,看中了同村一个老农户家的偏屋,遂与小王一起租下来储存烟花爆竹。两人每次接到零售店的订单去公司运货时,都会故意从公司多开些货物出来,然后运到小偏屋里储存。他们认为这所房屋虽然也在村子里,但较其它房屋略微偏僻,储存烟花神不知鬼不觉。但频繁有辆白色面包车在夜晚出入这个老农民家中,还是引起了其他村民的怀疑。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最终查获这个小偏时,屋内的场景令搜查人员震惊:小小的房子里满满当当堆放着各式各样的烟花,经统计有烟花爆竹739件,总药量761.45千克。

“我租的农户家就是普通民房,没有相关的许可和证件,按照规定是不能存储在那边的。”“如果说我囤放的烟花爆竹被点燃了,那用来囤货的农民家房子肯定没了,住在旁边的老两口也要受伤......真是一时被鬼迷了心窍。”小刘和小王在接受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讯问时无比后悔。

虽然小刘和小王私自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危险作业罪处罚的正是危险犯,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可能构成此罪。毕竟一旦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最终,小王和小刘被依法起诉,并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安全无小事,警钟应长鸣。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均须合法进行,切莫知法犯法,将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漠视他人生命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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