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出租屋房主及租户的一封信

2024-09-20 15:03   平安宜都  

致全市出租屋房主

及租户的一封信


全市出租屋屋主、租住人员和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根据《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除流动人口本人外,房屋出租人也要及时、主动将房屋信息和外来务工人员信息上报派出所并申报居住登记。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于他人的,应当及时登记备案,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并主动申报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在此宜都警方提醒:



01




房屋出租人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必须与辖区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出租房屋所有人,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租住人员中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



(二)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对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的、房屋出租人未组织督促的,公安机关将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02




外来人员在我市租房

居住、生活、工作、学习,应遵守下列规定:




    宜都市行政区外的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生活、工作的,应在居住后3日内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将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免费制发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宜都公安温馨提醒




对不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宜都市的经济发展凝聚了你们的辛勤汗水,平安创建得益于你们的积极参与。提升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服务水平,离不开各位的理解和支持。愿我们紧密配合,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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