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宜都市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期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区
全市所有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止行为
禁止烧荒、烧草、烧秸秆、野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护林人员的防火管理与监督。
五、对未成年人和特殊人员(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六、戒严期内,各乡(镇)、陆城街道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七、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及各乡(镇)、街道扑救队伍在戒严期要进入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九、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17-4823911或0717-4823456,火警电话:119。
十一、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