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工作的公告

2019-04-25 09:29  

按照《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宜都市公安局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今后未办理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将面临处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标准: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二、办理上牌地点:宜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陆城中队、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枝城中队、宜都市公安局红花套派出所。

三、上牌所需证件: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查验后予以登记上牌照。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丢失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车辆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临时号牌及实行限期退出:《条例》规定,在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5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号牌。消费者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向销售商主张退货、换货、赔偿。对已经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9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4月30日截止。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临时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