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管理,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将以下79户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都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