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与捐赠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汇编

2020-02-27 12:19   长江云  

当前,全国上下社会各界正着力开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法学会工作要求,湖北省法学会发布了《关于发挥法学会职能参与疫情防控  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的通知》,要求举全省法学会系统之力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中,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此,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组织力量共同整理汇编了十一个篇章共83个疫情防控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供党政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与参考。

“荆楚法学”现将“社会公益与捐赠篇”进行发布,具体如下:

划重点:社会公益与捐赠篇

1、企业、个人是否只能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能否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与款项?

答:可以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与款项。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据此,企业、个人既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机构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款物。

2、捐赠给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遵循怎样的支配与使用方式?

答:《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根据上述规定,捐赠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中规定的用途及《捐赠协议》的约定来使用,慈善组织无权擅自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确需变更的,也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2020年1月28日,为规范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中国红十字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本次疫情防控的非定向捐赠款物,由省级红十字会参照“三重一大”的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审批。按照集体研究审批的意见,省级红十字会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物资和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拨付捐赠资金,监事会负责跟踪监督。”因此,即使是非定向捐赠的款物,省级红十字会也无权随意处置,而是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其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但同时也需注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因此,地方政府有权在必要时依法调用应急物资。

3、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利用捐赠财产进行投资?

答:可以,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慈善法》第五十四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据此,除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以外,慈善组织可以出于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利用捐赠财产进行投资,但投资过程应符合上述法律及民政部2018年出台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限制性规定。

4、公益捐赠的捐赠人和受赠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答:(1)捐赠人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印花税优惠: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2)受赠人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慈善法》第七十九、八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等项目均为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3)境外捐赠人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且可先登记通关,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湖北省法学会会员单位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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